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10月1日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二)制定、落实市场内交易、消防、卫生、治安、税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市场公*
约;
(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协助行政执法机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四)对进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五)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外地人员暂住证明,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等;
(六)维护市场内的秩序,保持场地、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七)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八)协助物价机关实施物价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公布有关商品的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