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发表部门: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1月1日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失业职工的以下开支:
(一)失业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促进再就业经费;
(七)失业保险管理费。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支付的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失*
业保险基金积余中开支,但支付总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积余的20%,超过2*
0%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