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发表部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95年4月29日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1989年4月15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
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5年4
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五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干部,特别要重视培养畲族*
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要重视*
从畲族公民和妇女中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