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5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1987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0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方面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等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
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