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发表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2月15日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1989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
96年2月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1996年2月1
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公布 1996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