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11月30日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到暂*
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应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
船舶、经营场所内的,由单位或经营者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
(三)暂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应出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
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先行登记,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后,再发《武汉市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