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1月9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9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户籍*
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取得《生育证》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
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市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
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
割、赠与、分户、典当、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