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发表部门: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7月1日
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招工规定及履行招工手续、收取费用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和外地劳动者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流动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妇女、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七)外来成建制务工从业单位遵守务工从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组织维护境外就业人员*
合法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