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95年11月14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5年11月
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瑶族、苗族、壮族、汉族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人口数,相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各民族妇女代表。

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选拔、任用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
术人员时,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优先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员和妇女干部,*
使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引进各类专门技术人才;奖励为自治县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各级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