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发表部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11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4日公布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
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