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发表部门: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表日期:1995年7月21日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5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
少数民族、妇女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民主党派、工商联、爱国*
人士、归国华侨、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人民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