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表部门: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8月1日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
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