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年7月20日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的;
(三)妨害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
(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其他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播放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