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8月19日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 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九条 属于下列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
,应当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暂住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
(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
(三)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暂住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给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时,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