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发表部门: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管辖区域内,为孕妇、产妇、围产*
儿提供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指导与*
咨询;
(二)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卡),定期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
查结果;
(三)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五)做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以及产时、产后保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
率和死亡率;
(六)为产妇进行定期产后访视;
(七)提供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八)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或者夫妻一方属遗传性疾病可疑者,妊娠前应*
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