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表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9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
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
、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