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表部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95年10月1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5年4月25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宣传*
、教育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鼓励他们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并协助治安保卫及综合治理部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维护好本地区、本*
部门的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