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发表部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年12月17日
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


全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
令;
(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发展农村经济*

(四)制订和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五)加强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
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六)依法管理乡镇财政,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完成财政收入任务,推行财务公开,实*
行民主理财;
(七)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公民素*
质;
(八)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
(九)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倡文明礼貌,开展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教育,实行移风易俗,制止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发展社会公益、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管理民兵工作,承担兵役工作任务;
(十四)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