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年6月30日
徐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
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八条 暂住人口应当持下列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暂住登记或者领取《暂住*
证》申请:
(一)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暂住地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的,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暂住地乡(镇)、街*
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验证。
在居(村)民家中居住的暂住人口,应当提交户主的《户口簿》。
第十四条 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房屋的,应当于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口居住;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婚姻证明的男女同居;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计划生育审验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居住;
(五)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