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发表部门: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年1月23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
教育;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
人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