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发表部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 年6月9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
年6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主任,村*
民小组配备一名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计划生育的调查、宣传、管理等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专职计划生育主任享受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待遇,育龄妇女小组*
长享受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行为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生育后及时*
落实可靠节育措施,不得出现计划外生育,参加育龄妇女普查等项内容。计划生育合同受法*
律保护。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九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依法领取了《结婚证》、《*
生育证》。从领取《生育证》到生育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否则为计划外生育。照顾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妇女生育年龄不得小于28周岁,且生育间隔必须满4年以上;年满30周岁以*
上的,其生育间隔可缩短2年。

第四章 节 育

第二十三条 育龄妇女按规定时间放置节育环和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职工和计划内临*
时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报销;村民、城*
镇无职业居民由镇、乡按规定标准报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由本人支付。
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节育假。
对于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3个月内主动报告要求终止妊娠的,其补救*
手术费用由镇、乡或职工(含计划内的临时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所在单位按标准*
报销。
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或因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3个月内未*
主动报告的,补救费用自付,职工不给节育假,误工的按旷工对待。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男女双方各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村民免除当年劳动积*
累工20个,职工奖励婚假15日;已婚育龄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村民免*
除当年劳动积累工30个,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奖励本人产假45日。奖励假期,视为出勤*


第七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乡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镇、乡计*
划生育工作站要健全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部门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外来的已婚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必须到当地镇、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交*
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必须对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普查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检查。查验无误后,同用工单*
位、雇主、出租房屋者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
委员会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有偿提供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外来*
已婚育龄妇女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乡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情况,把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
生育纳入本地育龄妇女的常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
得为其办理临时户口、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驾驶证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