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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28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0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时,应持有现居住地计划
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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