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
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
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定内部劳
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又拒
不纠正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支持、帮助职工向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