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暂住人口
发表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29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个别条款
作了修改,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向登记机关申领《暂住证》时,还须持计划生育查验证
明。
无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由计
划生育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