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730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
委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本企业管理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