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表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地方各级工会、产业工会和女职工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基础工会应当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
工代表参加。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总数一般应占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