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123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30号)

现发布《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节录)

第八条 长途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二)取得正式驾驶证2年以上,并在从事长途客运前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