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212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节录)
(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7号)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直接优待供血:
一、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的;
二、持有本单位《单位无偿献血证》或《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的;
三、男五十六周岁、女五十一周岁以上和不满十八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