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发表日期:19820413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节录)

二、招生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京政发〔1982〕43号文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