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发表部门: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发表日期:19830319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节录)

(情况略)
为了进一步把工读学校办好,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二、关于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出路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三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被原校开除学籍或准备开除学籍,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已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以及有学不上长期漂流在社会上并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要男、女兼收。工读学校招生要实行半强制措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安排,应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对待,可以参军、升学或就业(包括参加招工考核),不得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直接升入本校职业班或职业高中,在职业班(职业高中)毕业后发给职业班(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各对口单位要积极择优录用。
在工读学校读满二年以后,进步显著,学习成绩良好,年龄较小的学生,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重新分配到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对一时未能升学、就业的工读学校毕业生,所在街道、派出所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学生自愿留在工读学校继续学习等待安置的,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予同意。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京政发〔1983〕48号文件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