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10430
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节录)
(市政府(91)13号发布)

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