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1206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节录)
(京政发〔1988〕112号)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条件:
一、男55岁,女50岁以下。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并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遵纪守法。有一定的出租汽车服务专业知识,并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