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21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
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2]81号

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
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节录)
市人民政府:
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
一、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以上)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用地单位应按平均每人每月十六元至三十元拨付生活补助费,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被征地社队收入分配水平高低和远郊地区应低于近郊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此幅度内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每个人生活补助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被征地生活补助费的总额分成若干等级(级差金额相差不宜过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社队评定。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的生活补助费数额,按市民政局的规定办理。
已经实行退休制度社队的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也可按照社队退休规定发生活补助费。
……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区、县人民政府试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