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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表日期:1991122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节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4号发布)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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