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发表部门: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6080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节录)
(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京常字 [1986] 21号 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1986]114号文件转发)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达到普及标准的年限,城区、近郊区的城市地区和远郊县城为一九八七年,农村地区为一九九○年。各别有特殊困难的地方,经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推迟。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