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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发表日期:19930101
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节录)
(辽人发〔1993〕6号)
第十五条 被确定辞退的人员,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女性满五十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批准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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