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发表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125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5日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节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