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辽宁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2112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节录)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9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
辽宁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
批准;1992年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
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