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通
发表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5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4]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管理办法(节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六条 凡居住在大连市的公民,男性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女性年满二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的,均应自愿履行献血的义务。提倡和鼓励适龄公民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