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70725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节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