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41015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政府有关保护女工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或疗养期间,女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休产假期间,不得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