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发表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930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节录)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适应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3〕3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三、本细则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及本细则实施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除按本细则第二条计发养老金外,另按下列标准增加社会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一)全国劳动模范增加10%;
(二)省劳动模范(含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市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增加5%;
(三)市劳动模范增加2%;
(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5%。
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又具备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增发社会性养老金时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