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0121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198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至县级政府)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节录)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