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730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节录)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本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