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部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218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由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2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节录)
(1993年12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