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208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市直接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已制定、颁布《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情况,决定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节录)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