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50720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节录)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四十条 在集市抢夺、扒窃、偷窃、诈骗、调戏妇女、行凶殴斗的,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证明、收赃、销赃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