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60829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每一个适龄儿童、青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有接受九年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