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1225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节录)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三)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
(四)其他国家规定不应辞退的。前款第(三)项中,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