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91126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节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发布)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总体上突出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一般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展示男女性器官;
(三)淫亵性地描述、展示性技巧;
(四)描写、展示乱伦、强奸、淫乱或其他性犯罪的具体手段、过程或细节;
(五)描写、展示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行为,或具体描写、展示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露骨宣扬淫荡形象;
(八)其他令一般人不能容忍、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性行为描写和展示。
第六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总体上不是淫秽的,而其中部分内容有本规定第五条(一)至(八)项规定的,或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对一般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又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以渲染诱奸、通奸、卖淫等为主题进行描述或展示的;
(二)挑逗性地展示男女裸体的各种姿态;
(三)其他虽未达到淫秽程度,但对社会风气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淫秽、色情出版物:
(一)有关的人体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
(二)表现人体美的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
(三)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总体上健康有益、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前款各项出版物,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出版发行。